山东第一家以花艺为主题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济南插花花艺协会已于2006年11月19日成立。该协会经市林业局、劳动局批准,由业内顶级花艺师主持,以济南乃夫插花花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依托,致力于花卉艺术的创新与推广。
济南插花花艺协会会长袁乃夫说:“我们与其他花艺协会的最大区别在于,我们不仅面向谋求事业发展的专业单位和个人,同时考虑到了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对于插花艺术的喜爱和需求。因此,协会将向所有虽然毫无花艺设计经验,但喜爱插花艺术,追求精致生活的高雅人士敞开大门。”
未来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组织不同层次的插花艺术培训;举办插花艺术展览与赛事;聘请国际国内知名花艺师来济进行学术交流与表演;权威开展花艺师资格认证等。所有协会会员将由此获得一个提高花艺设计水平的机会和信息沟通、业务合作的无限平台。
济南插花花艺协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济南插花花艺协会,英文译名为:Jinan Arts Floral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济南插花花艺协会,是由关心热爱和从事花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活动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继承和发扬我国的插花艺术,聘请国内外花艺界学者专家,举办各项教学会、展览会、表演会与资格评审会等文化服务活动,繁荣花卉文化,提高花艺水平,规范花艺技术标准,丰富人民的精神、物质、文化生活,促进插花花艺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民政局。同时接受济南市林业局、济南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济南市历下千佛山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建立协会信息平台,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团结、组织、协调、指导插花花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开展插花花艺研究、交流、评比;
(四)开展会员内初、中、高级插花花艺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
(五)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扩展插花花艺事业;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插花高手和专家的交流,定期举办讲座;
(七)收集、编印有关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八)承办国家、省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工作;
(二)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及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